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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全面解读

  1. 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增项或延续工程设计资质,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至第十五条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其中综合资质申报需参照第十四条规定。

  2.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资质
    外商投资企业可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与内资企业一致。

  3. 资质延续是否需企业业绩?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不需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4. 设计事务所企业形式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为有限公司,名称中须明确包含“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5. 事务所与专业资质可否并存?
    不可。企业不可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6. 事务所转专业资质如何办理?
    已取得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须先注销事务所资质,按首次申请办理,最高申请等级为乙级。

  7. 施工企业申请设计甲级资质
    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可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单独或联合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视为有效企业业绩。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不予认定。

  8. 专业人员有效性认定
    除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外,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一致。不符者需满足相应资历与业绩条件,如学历专业不一致但职称符合,或取得一年以上本专业结业证书并具有10年从业经验等,可认定为有效人员。

  9. 注册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可替代同专业非注册人员,但须满足该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职称、从业年限及业绩要求。

  10. 一人多注册资格的使用
    一人拥有多个注册资格时,在资质申报中仅认定其中一个专业,其他资格不予重复计入。

  11. 一级注册人员不可顶替二级
    一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可顶替两名二级相应注册人员。

  12. 个人业绩类型覆盖要求
    申请行业资质时,不要求每位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覆盖全部设计类型,企业所有技术人员业绩共同覆盖标准要求即可。

  13. 延续资质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化工工程师?
    目前延续资质暂不考核上述注册人员。

  14. 未启动注册专业的考核
    已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但尚未启动注册的专业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需满足中级职称、10年从业经验、大专学历,主导专业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5. 人员年龄限制
    除建筑设计事务所允许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60岁外,其余资质所有人员年龄均不得超过60周岁。

  16. 退休未满60周岁人员认定
    已办理退休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可申报,需提供退休证明及专业技术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7. 企业业绩须为已建成项目
    企业业绩须为已竣工投产或试运行的项目,未建成项目不予认定。须提供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或竣工验收文件。

  18. 建筑行业技术负责人要求
    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

  19. 综合资质中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所需10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二级建造师不符合要求。

  20. “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考核
    “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自营改增后已取消考核,“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要求仍按原标准执行。

  21. 申请行业甲级资质条件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已具备该行业乙级资质;

  • 具备该行业所需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 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甲级,其余类型具备专业乙级。

  1. 总图专业人员专业认定
    总图专业相近专业包括工艺、规划、建筑,不包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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